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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明确要求,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在发生重大事项变更时,应提交由律师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专项法律意见书》”)。
一、什么是重大事项?
《公告》中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
截止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重大事项时才需要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变更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托管人等重大事项时,暂无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明确要求。
二、重大事项变更的过程
1、私募基金管理人首先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按照程序进行相关事项变更。例如,合法召开相关决策会议;决策会议的表决方式合法有效;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等。
2、私募基金管理人就变更事项结果应当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通过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确认是否已对变更事项进行公示。
3、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由中国律师事务所指派两名执业律师就变更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用于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4、私募基金管理人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对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应在系统中提交相关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根据重大变更事项的不同,律师应当出具不同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例如,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进行同时变更,那么应当提交两份具有针对性的《专项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