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曾是英国的殖民地,所以香港商标法是参照英国商标法制定的,同属于英美法系。负责香港的商标以及专利事务的是香港知识产权署,香港商标的注册基于使用在先原则为主,申请在先原则为辅其相关法规也是完全独立的。新的香港知识产权法在2003年4月4日开始实施,其中仍保留英国商标法大致的轮廓。
香港商标接受各种各样的图案,几乎没有限制类型,具体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系列商标、证明商标、防御商标、形状商标、气味商标的申请注册。
在香港,商品与服务分为42类,与国际商品及服务分类相同。在一个申请之下可涵盖多于一个类别的货品/或服务,而其后的费用较第一个类别的货品/服务低。
香港和延续了英国商标的条约和组织,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